广西应用数学中心

广西应用数学中心(广西师范大学)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07 浏览次数:15

第一条 设立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资助与本中心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课题研究。

第二条 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本中心制定的“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项目指南”所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

第三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每年的任何时间均可受理,分批评审

第四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

第五条 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其他科技人员需要有二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六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申请与评审程序:

(1)中心发布“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

(2)申请者根据“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的要求,提出研究课题,撰写《广西应用数学中心广西师范大学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3)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

(4)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的意义、学术价值和创新情况对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开放课题项目及资助经费额度

(5)获得通过的项目由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心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通知申请者。对获准项目签定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七条 本中心接收国内研究人员自带研究经费的研究课题,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列为中心开放基金课题。对本中心学科和相关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自带研究经费课题,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议,可由中心开放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八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经费的使用办法参照广西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课题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专用小型仪器和设备的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使用本中心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时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 与折旧费、计算费、材料费、加工费及水电消耗费等。

2)调研费、资料复印费、出版印刷费、学术交流费、评审费等。

3)在本中心工作期间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等。

第九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中心自带经费的开放基金课题的结余经费退回原拨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获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资助的课题,每年必须提交研究计划进展报告,根据课题性质和进展,提交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或阶段小结。

第十一条 课题结束或终止,必须向中心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项目任务合同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4)原始记录等全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中心将对课题完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对完成情况优秀者在下一年度基金申报中予以优先资助。课题研究工作所取得的专利、鉴定或评议、 经济效益等成果应通过年度工作小结或研究工作总结的形式告知中心。

第十三条 使用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在本中心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加工的实验装置归本中心所有。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中心和研究人员的所在单位共有。发表论文、申请奖励时应署名“广西应用数学中心(广西师范大学)”(英文为The Center for Applied Mathematics of Guangxi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同时发表论文、申请奖励应注明由广西应用数学中心基地项目基金资助(桂科AD21220114)(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 of Guangxi (Guike AD21220114))。